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方伯中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0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