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38號
SLDV,100,補,538,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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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方伯中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0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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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