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數碼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愷達國際企管顧問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柒拾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貳
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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