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63號
SLDV,100,補,463,2011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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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葉曼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玉英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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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