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56號
SLDV,100,補,156,20110614,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陳進東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陳錫說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
      陳澤南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
      陳勇志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祭祀公業陳悅記之派下權存 在,而於民國100 年3 月3 日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860 元,嗣本院於100 年5 月7 日以100 年度補字第15 6 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4 萬5, 702 元,並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 萬2,675 元,旋原告如數 繳納,因此溢繳訴訟費用3,860 元,揆之首揭規定,應由本 院依職權裁定將溢繳之裁判費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