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0年度,47號
SLDV,100,簡上,47,2011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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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簡上字第四十七號
上 訴 人 鄭春足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東波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陳宏彬律師
      張克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
月三日本院士林簡易庭九十九年度士簡字第七三九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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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