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七十二號
債 務 人 陳詠琳原名陳佳麟.
代 理 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