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董事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0年度,31號
SLDV,100,法,31,201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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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31號
原   告 行政院新聞局
法定代理人 楊永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同僚朱台翔虞戡平黃明川陳邦畛
彭文正間聲請解除董事職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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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