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31號
原 告 行政院新聞局
法定代理人 楊永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同僚、朱台翔、虞戡平、黃明川、陳邦畛
、彭文正間聲請解除董事職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