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66號
SLDV,100,司聲,166,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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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高淑絹
相 對 人 創世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四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前 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事件,聲請人前遵本 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 供新臺幣250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459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 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擔保金返還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 ,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於法相合,應予准許。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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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世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