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878號
TPHM,106,聲,878,2017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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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俊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6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誤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欄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63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度審簡字第30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 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 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欄案號應為「103年 度審簡字第306號」,誤載為「103年度審簡字第631號」, 惟不影響裁定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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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