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618號聲 請 人 曹哲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守隆間本票裁定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 由一、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6 月2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 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予退還。二、特此裁定。三、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