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棋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祈山
被 告 信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炅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侯志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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