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521號聲 請 人 賴元晟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伍佰元。 ㈡陳明提示日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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