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李清賢
相 對 人 蘇士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8年1 月31日向伊借款新臺 幣(下同)1,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100 年1 月30日, 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1,000,000 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98年9 月21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 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