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強制工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975號
SLDM,100,聲,975,201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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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龍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100 年度執聲字第6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龍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龍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 作三年,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12月30日移送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逾2 年,玆據該 所函送有關資料,執行期中工作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 ,請求免予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 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 條例第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
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 執行滿一年六個月,已晉入第一等,其最近六個月內,每月 得分在22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 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累進處 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文龍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 字第18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刑之執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而於98年1 月8 日移送法 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並自99年12月升為一等, 且最近六個月內,每月得分在二十二分以上,經執行機關以 執行期間作業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無獎懲紀錄,且 有固定住所及謀生技能應可適應社會生活,已知悔悟無繼續 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而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嗣經 法務部以100 年5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831號函核准在 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 年5 月18日泰訓 所輔字第1001100389號函檢附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 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影本、前開判決書暨法務部 上開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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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