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912號
SLDM,100,聲,912,201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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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林煜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易字第396 號),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煜峰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林煜峰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即被告曾天威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林煜峰於本案審理時就其所犯之數罪均坦承犯行,深表悔意,犯後態度確屬良好,應無繼續再犯之虞,且本案業已審結,被告林煜峰已無串證之虞,應無再予羈押之必要。經核被告林煜峰之聲請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桂大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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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