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898號
SLDM,100,聲,898,2011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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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武傑
      李忠憶
      徐智炫
      陳順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9年度偵字第13192 號),聲請宣
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其未經裁判沒收者, 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 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及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 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武傑李忠憶徐智炫陳順德等人 涉犯賭博罪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 年度偵字第13192 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撲克牌1 副及賭資新 臺幣(下同)400 元,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臺之財物 ,且為被告4 人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三、經查:被告李武傑李忠憶徐智炫陳順德等人於民國99 年9 月24日下午8 時許,在臺北市○○區○○街社子公園之 公共場所內,以撲克牌為賭具,並以俗稱「13支」之方式賭 博財物,每次牌局贏家可向輸家收取50元,嗣為警於同日8 時30分許,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具撲克牌1 副及賭資400 元 ,而均涉犯賭博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9年度偵字第1319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1 份在卷可稽。扣案之撲克牌1 副,為被告等人否認為渠 等所有,復查卷內亦無資料足資認定為被告等人所有,聲請 意旨認為被告4 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尚有未洽,惟扣案 之撲克牌1 副及賭資400 元,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乃 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應沒收之,顯屬專科沒收之物,既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本院 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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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