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瑞廷
具 保 人 張基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100 年度執字第1363號),經檢察
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張基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基立因受刑人即被告黃瑞廷犯妨害 公務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下同)6 千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 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 全案卷宗,核有通緝書、保證金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保字第99001300號)、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各1 份在 卷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