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莘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6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莘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莘雅因犯偽證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邱莘雅因犯妨害投票、偽證案件,經最高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 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聲請 人就附表編號1 與編號2 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部 分雖得易科罰金,然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偽證罪為最重 本刑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不得易科罰金,該2 罪併合 處罰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