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644號
PCDV,90,訴,2644,200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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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四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丙○○
  訴訟代理 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捌萬玖仟零肆拾肆元及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零捌拾柒元,暨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美金部分得按原告受償時公佈之即期外匯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肆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提供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 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被告合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合強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二十 三日邀同其他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以本金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 ,就被告合強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並由被告甲○○丁○○ 出具保證書,被告合強公司並邀同其他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委任開發即期信用狀契約及 借據後,陸續向原告借款及依信用狀契約委請原告墊款,金額、到期日及利息 各詳如附表所載,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原告毋庸事 先通知或催告,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遲延清償時,除 仍按原約定利息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各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加付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各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 合強公司未依約還款,經原告屢次催討,迄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及第 六條之約定,被告合強公司之債務,已於九十年九月六日視同全部到期,共計 尚積欠原告新臺幣四十四萬三千零八十七元及美金八萬九千零四十四元暨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依兩造所簽訂之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第六條及 委任開發即期信用狀契約第六條之規定,其中美金部分得按原告受償時公佈之 即期外匯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委任開發信用 狀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所示。 三、證據:
提出保證書影本一紙、授信約定書影本三紙、借據影本一紙、保證書影本一紙 、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影本一紙、委任開發即期信用狀契約書影本一紙、



進口到單通知書影本二紙為證。
乙、被告三人方面:
一、聲明:
(一)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被告三人確有與原告簽立契約,被告合強公司也有向原告借錢,但被告三人目 前經濟困難,沒有辦法償還欠款。
三、證據:
未提出任何書證。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合強公司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邀同其他被告甲○○丁○○為連 帶保證人,以本金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就被告合強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負連帶 清償責任,並由被告甲○○丁○○出具保證書,被告合強公司並邀同其他被告 甲○○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 約、委任開發即期信用狀契約及借據後,陸續向原告借款及依委任開發信用狀契 約委請原告墊款,金額、到期日及利息各詳如附表所載,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原告毋庸事先通知或催告,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且遲延清償時,除仍按原約定利息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另按各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各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合強公司未依約還款,經原告屢次催討,迄未清償 ,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及第六條之約定,被告合強公司之債務,已於九十年九月 六日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原告新臺幣四十四萬三千零八十七元及美金八萬 九千零四十四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依兩造所簽訂之委任開發遠期 信用狀契約第六條及委任開發即期信用狀契約第六條之規定,其中美金部分得按 原告受償時公佈之即期外匯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保證書影本一紙、授信約定書影本三紙、借據影本一紙、保證書影本一紙 、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影本一紙、委任開發即期信用狀契約書影本一紙、進 口到單通知書影本二紙為證,復為被告三人所不爭執,被告三人雖另均辯稱:被 告三人目前經濟困難,沒有辦法償還欠款云云,惟觀諸兩造所不爭執之保證書、 授信約定書、借據、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及委任開發即期信用狀契約,並未 約定被告三人經濟困難即可免除清償債務之義務,縱認被告三人前揭所辯屬實, 亦不能解免被告三人對原告所應負之契約上給付義務,自應認原告之前開主張為 實在。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委任開發信用狀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其中美金部分得按原 告受償時公佈之即期外匯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三、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 擔保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 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海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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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