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智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勁揚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修銘
被 告 邱瑞珣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10244 號、100 年度偵字第1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勁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楊 修銘、邱瑞珣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等均係觸 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 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上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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