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0年度,16號
SLDM,100,審交訴,16,201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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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交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榮木
具 保 人 羅智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智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前經偵查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 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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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