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9年度,7號
KLDV,99,海商,7,201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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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海商字第7號
原   告 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維
訴訟代理人 唐光勝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峰海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法院99年度海商字第3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海商字 第38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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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