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9年度,17號
KLDV,99,司執消債清,17,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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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債 務 人 林月娥
代 理 人 張金盛律師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劉美侖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謝明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乙 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本院依職權:(一) 於100年3月1日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列印 。(二)調取債務人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三)列印債務人戶籍謄本(債務人配偶陳順添已歿) 。及查詢其他相關單位。得知債務人之財產有紐西蘭商康健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單價值之保險單乙張,及座落於 ⑴新北市○○區○○段1106地號(1/10)及其上1819建號( 1/5)即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路32巷30號之共有 房屋。⑵新北市○○區○○段石底小段4地號(2/15)、4-1 地號(2/15)、4-2地號(2/15)、15地號2/15)、15-1地 號(2/15)、38-1地號(2/15)等6筆之共有土地。⑶新北 市○○區○○段356地號(10/10000)、357地號(10/10000 )、358地號(10/ 10000)、359地號(10/10000)、360地 號(10/10000)等5筆之共有土地。債務人所有上開有保單 價值之保險單、及共有房地自應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 100年5月11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以書 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經斟酌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及 有表示之債權人意見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



產處分方案暨附表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清算程序 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件: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債務人林月娥(Z000000000) 清算財團資產表、財產處分方案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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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