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73號
KLDV,100,補,273,201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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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鄭招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芳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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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