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3號原 告 鄭招順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芳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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