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楊騰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娟間因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號給付
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