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0年度,514號
KLDV,100,基小,514,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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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亞昕10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柏青
訴訟代理人 劉麒銀
被   告 林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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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