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196號
KLDV,100,司促,6196,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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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19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 務 人 邱志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
    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
    號函令債權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
    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
    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
    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
  (二)另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
    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
    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
    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
    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
    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000001: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
    日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
    減碼計算,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
    算年利率,並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百分
    之1計收年費,延滯期間則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
    ,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元之帳戶管理費。
  (四)債務人自96年8月9日止,尚有新臺幣62,953元未依約繳
    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
    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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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