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102號
KLDV,100,司促,6102,2011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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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周雪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
  (二) 緣債務人於93年7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
      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
      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
      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
      00,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延滯連續
      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
      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100年6月16日
      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48,776元及利息暨
      違約金2,992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雪惠  │民國100年6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48776 │     │16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雪惠  │民國100年6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48776 │     │16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NT$300,延 │
│  │   │     │      │      │滯第二個月當月│
│  │   │     │      │      │計付逾期手續費│
│  │   │     │      │      │NT$400,延滯 │
│  │   │     │      │      │第三個月(含)以│
│  │   │     │      │      │上當月計付逾期│
│  │   │     │      │      │手續費NT$500 │
│  │   │     │      │      │,延滯連續三個│
│  │   │     │      │      │月以上(含)者,│
│  │   │     │      │      │其應付之逾期手│
│  │   │     │      │      │續費,以三個月│
│  │   │     │      │      │為上限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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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