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志陵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參仟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
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玖萬伍
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上開本金百分
○.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
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
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
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
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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