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198號
KLDV,100,司促,5198,2011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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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9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廖壯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
     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
     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1.本金債權:新臺幣18,029元。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8,02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年二月
     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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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