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826號
TPHM,106,聲,1826,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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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俊綺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俊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 訴字第314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 。於102年4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23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14 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102年 台上字第144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4月30日送監執行, 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9年1月6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 結日期為108年10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23日 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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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