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啟禎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啟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余啟禎因偽造文書案件, 並經本院於97年8 月29日,以97年度訴字第1068號判處有期 徒刑2 年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 訴字第4738號判決上訴駁回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 高法院於99年8月5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上訴駁 回而確定;嗣其上開案件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之適用,經法院減刑裁定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 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 0年6月17日法矯司字00000000000號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余啟禎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 院於97年8月29日,以97年度訴字第106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 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各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 4738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以上訴違背法律上 之程序而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且受刑人現在法務部矯正署 基隆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 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738號判決書、上開法務部矯正 司函及其檢附名冊各1 件附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 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上開法院判決確定, 嗣經法院再減刑裁定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99年9月13日 入監執行迄今,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 日法矯司字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 原為100年9月12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8月31日等情,亦有臺灣 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件在卷足憑, 是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其仍在法務
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