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附民字,100年度,44號
KLDM,100,基簡附民,44,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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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孫惠蘋
被   告 吳東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939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 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50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 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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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