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822號
TPHM,106,聲,1822,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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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金來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金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金來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13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於 民國104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23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499 1號函及所附該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嵐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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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