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51號
CYDV,100,除,51,201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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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益利達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訴訟代理人 許弼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 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9 號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 年6 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 報權利,而聲請人於100 年5 月26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前,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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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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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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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俐達營造工│彰化銀行嘉│99年8月6日 │ 6,048元 │0000000 │ │
│ │程有限公司│義分行 │ │ │ │ │
│ │凃昌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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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利達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達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