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155號
CYDV,100,聲,155,201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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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柯銘宏
相 對 人 柯水家
      陳梅桃
      柯棋森
      柯金田
      柯金碧
      陳㨗雄
      鄭和
      鄭昭明
      陳仁德
      陳丁財
      李德昌
      李純容
      許育瑞
      李誌峯
      李耀宗
      陳德旺(即陳玉之繼.
      朱陳趕(即陳玉之繼.
      陳耀(即陳玉之繼承.
      戴陳忍(即陳玉之繼.
      邱陳勤(即陳玉之繼.
      陳文忠(即陳玉之繼.
      陳素珍(即陳玉之繼.
      陳玠龍即陳茂隆(即.
      黃秀治(即陳玉之繼.
      黃水林(即陳玉之繼.
      黃秀雲(即陳玉之繼.
      黃秀櫻(即陳玉之繼.
      黃水松(即陳玉之繼.
      黃水發(即陳玉之繼.
      蔡明坤(即陳玉之繼.
      蔡月秀(即陳玉之繼.
      蔡清流(即陳玉之繼.
      蔡蕓憶(即陳玉之繼.
      蔡易穎(即陳玉之繼.
      陳葉月英(即陳玉之.
      陳惠蘭(即陳玉之繼.
      陳宜姍(即陳玉之繼.
      陳淑惠(即陳玉之繼.
      李謝錦淑(即李仁貴.
      李三正(即李仁貴之.
      李啟丞(即李仁貴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 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 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柯銘宏與相對人柯水家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0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 各依附表二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負擔,並於民國100年5 月11日確定在案,爰請求裁定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柯水家等人應賠償聲請人柯銘宏 等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金 額欄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 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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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100年度聲字第1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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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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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 14,761元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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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建物測量費及地│ 47,95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籍圖謄本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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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聲請費 │ 2,68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7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66,091元 │均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按如附│
│ │ │表二所示比例賠償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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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登記所有人│ 現共有人(繼承人) │應負擔訴│應負擔金額 │
│ │ │訟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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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 │陳德旺、朱陳趕、陳耀、戴│連帶負擔│ 661元 │
│ │陳忍、邱陳勤、陳文忠、陳│1/100 │ │
│ │素珍、陳玠龍即陳茂隆、黃│ │ │
│ │秀治、黃水林、黃秀雲、黃│ │ │
│ │秀櫻、黃水松黃水發、蔡│ │ │
│ │明坤、蔡月秀、蔡清流、蔡│ │ │
│ │蕓憶、蔡易穎、陳葉月英、│ │ │
│ │陳惠蘭、陳宜姍、陳淑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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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㨗雄 │ 同左 │3/100 │ 1,9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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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和 │ 同左 │1/100 │ 6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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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昭明 │ 同左 │1/100 │ 6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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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仁德 │ 同左 │2/100 │ 1,3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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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丁財 │ 同左 │1/100 │ 6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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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梅桃 │ 同左 │10/100 │ 6,6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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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棋森 │ 同左 │10/100 │ 6,6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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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銘宏 │ 同左 │10/100 │ 6,6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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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金田 │ 同左 │10/100 │ 6,6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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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金碧 │ 同左 │10/100 │ 6,6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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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水家 │ 同左 │3/100 │ 1,9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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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昌 │ 同左 │13/100 │ 8,5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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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貴李謝錦淑李三正、李啟 │連帶負擔│ 6,609元 │
│ │ 丞 │10/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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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宗 │ 同左 │7/100 │ 4,6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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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育瑞 │ 同左 │5/100 │ 3,3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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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誌峯 │ 同左 │1/100 │ 6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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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純容 │ 同左 │2/100 │ 1,3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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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兩造應負之訴訟費用,若均以四捨五入計算,總額為66,092元,為方便│
│計算,本院依依職權酌定由聲請人柯銘宏負擔6,6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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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