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126號
CYDV,100,聲,126,2011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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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
相 對 人 黃頌明
相 對 人 黃仲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黃仲函」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仲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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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