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656號
CYDV,100,繼,656,201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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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黃春諳
      黃靜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被繼承人黃麽龍之遺產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遺產清冊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 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非訟事件所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1156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1條規定聲明 就其父即被繼承人黃麽龍之遺產為遺產清冊之陳報。經查, 被繼承人黃麽龍生前設籍於臺中市○區○○里○鄰○○街56 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黃麽龍之除戶戶籍謄本1份 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繼 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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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