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94號
CYDV,100,家訴,94,2011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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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94號
原   告 汪泰山
原   告 汪國華
原   告 汪惠珠
上列三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蔡鳳欽羅宗務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
9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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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