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79號
CYDV,100,司票,279,201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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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圓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美
相 對 人 梁勝發
相 對 人 陳蕙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梁勝發陳蕙蘭共同簽發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㈠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梁勝發簽發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㈡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梁勝發陳蕙蘭連帶負擔,餘由相對人梁勝發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㈠、相對 人梁勝發簽發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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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票字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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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 台 幣)│ │ │ │ │
├──┼──────┼───────┼──────┼──────┼─────┼───┤
│001 │99年10月2日 │900,000元 │99年10月2日 │99年10月2日 │TH016522 │ │
└──┴──────┴───────┴──────┴──────┴─────┴───┘
┌─────────────────────────────────────────┐
│ 本票附表㈡: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票字第279號│




├──┬──────┬───────┬──────┬──────┬─────┬───┤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 台 幣)│ │ │ │ │
├──┼──────┼───────┼──────┼──────┼─────┼───┤
│001 │99年10月2日 │114,000元 │99年10月4日 │99年10月4日 │TH016521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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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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