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法字,100年度,10號
CYDV,100,司法,10,2011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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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鍾安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宏仁女子高級中
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宏仁女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宏仁女子高 級中學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5屆第2次會議決議修訂 捐助章程計34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准予變 更章程。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宏仁女 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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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