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70號
CYDV,100,司拍,70,201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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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黃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秀琴於民國84年3月14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 額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 84年3月7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7日止,清償日期、利息及違 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邀同第 三人李文助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4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 款2,2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103年3月23日,並約定按月 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0年2月23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 金計524,60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擔保放款借 據、約定書、繳息明細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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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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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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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車店│車店 │983-1 │建│53.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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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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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第 │第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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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42 │嘉義市漢│嘉義市車│住家用加│37.2│37.2│ │ │ │ │ │74│電梯樓│ │平│全部│ │
│ │ │口路296 │店段車店│強磚造2 │7 │7 │ │ │ │ │ │.5│梯間15│ │方│ │ │
│ │ │號 │小段983-│層 │ │ │ │ │ │ │ │4 │.67、 │ │公│ │ │
│ │ │ │1地號 │ │ │ │ │ │ │ │ │ │見使用│ │尺│ │ │
│ │ │ │ │ │ │ │ │ │ │ │ │ │執照12│ │ │ │ │
│ │ │ │ │ │ │ │ │ │ │ │ │ │.3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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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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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