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布袋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非訟代理人 鄭美玲
相 對 人 周清崑
相 對 人 周清立
相 對 人 周偉崇
相 對 人 周蔡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另按不動產所有 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 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 條均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清立於民國84年10月3 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 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 期間自84年10月3日起至114 年10月3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 個契約約定。另於89年8月3日變更義務人為周偉崇、擔保債 務人變更為周清立與周偉崇,均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 人周清立於①84年10月9 日②89年8月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 ①2,990,000元②1,1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99年10月9 日 ②96年8月2日止。詎債務人屆期均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① 1,923,000元②1,1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已分別於90年3 月28日移轉登記予相 對人周清崑所有、93年8 月20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周清立、 周蔡月霞、周偉崇所有,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放款戶應繳利息合 計查詢等影本各一件,統一農貸借據、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各 二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十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另相對人及連帶保證人蕭光雄、周邵華等六人具狀 陳述債權人經債務人異議後始更正債權額,二筆金額差逾一 佰餘萬元,顯帳款計算不實,債權人求償之金額非正確之帳 款,且所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太高云云。惟非訟法院僅對於
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 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 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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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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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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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 │縣 市│鄉鎮○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備 考 │
│ │ │市區│ │ │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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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布袋│江山│152 │田│1,767.17│100 │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100分之76,周│
│ │ │鎮 │ │ │ │ │分之│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偉│
│ │ │ │ │ │ │ │88 │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57-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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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布袋│江山│153 │田│1,431.57│全部│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100分之88,周│
│ │ │鎮 │ │ │ │ │ │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偉│
│ │ │ │ │ │ │ │ │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5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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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縣│布袋│江山│157 │田│171.43 │全部│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100分之88,周│
│ │ │鎮 │ │ │ │ │ │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偉│
│ │ │ │ │ │ │ │ │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58-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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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嘉義縣│布袋│江山│158 │田│375.23 │1000│所有人權利範圍: 周清崑1000分之686,│
│ │ │鎮 │ │ │ │ │分之│周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
│ │ │ │ │ │ │ │806 │偉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57-2地│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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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嘉義縣│布袋│江山│191 │田│635.58 │全部│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100分之88,周│
│ │ │鎮 │ │ │ │ │ │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偉│
│ │ │ │ │ │ │ │ │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60-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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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嘉義縣│布袋│江山│192 │田│400.61 │全部│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100分之88,周│
│ │ │鎮 │ │ │ │ │ │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偉│
│ │ │ │ │ │ │ │ │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59-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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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嘉義縣│布袋│江山│193 │田│285.74 │全部│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100分之88,周│
│ │ │鎮 │ │ │ │ │ │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偉│
│ │ │ │ │ │ │ │ │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59-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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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嘉義縣│布袋│江山│194 │田│130.35 │全部│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全部。 │
│ │ │鎮 │ │ │ │ │ │重測前:崩山段390-2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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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嘉義縣│布袋│江山│197 │田│1,320.01│全部│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100分之88,周│
│ │ │鎮 │ │ │ │ │ │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偉│
│ │ │ │ │ │ │ │ │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9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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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嘉義縣│布袋│江山│1305│田│357.87 │全部│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100分之88,周│
│ │ │鎮 │ │ │ │ │ │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偉│
│ │ │ │ │ │ │ │ │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6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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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