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00年度,459號
CYDM,100,嘉交簡,459,201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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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交簡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敏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
年度偵字第三六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敏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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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