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37號
NTDV,100,司拍,37,2011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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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王淑璘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美珍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勿提網路申領
     之電子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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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