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廣龍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惠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藍秋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 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 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 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 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秋江發給支付命令,依 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及所提之存證信函、匯款單 觀之,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係上揚塑化有限公司(下稱 上揚公司),經本院民國100年6月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 釋明聲請人對債務人藍秋江請求之基礎為何,該項通知已於 民國100年6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 請人雖於同年6月20 日具狀補陳,其意旨略以:因債務人藍 秋江為上揚公司之負責人,故對其請求。然縱債務人藍秋江 為上揚公司負責人,惟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 不同之權利主體,不得僅憑債務人藍秋江為上揚公司負責人 ,而認債務人藍秋江為本件買賣關係之當事人,故聲請人向 相對人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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