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9年度,1381號
TNEV,99,南小,1381,2011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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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381號
原   告 童展國
訴訟代理人 童茂金
      童世和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龔永忠
      龔永山
      龔美英
      龔淑女
      龔淑珠
      龔永泰
      龔秀蘭
      龔淑媛即龔晋壎之繼承人
      龔紹儀即龔晋壎之繼承人
      龔建龍即龔晋壎之繼承人
      龔淑美即龔晋壎之繼承人
      龔淑蕙即龔晋壎之繼承人
      龔德倫
      龔德淵
      龔玫真
      龔明珠
      龔晋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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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