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35號
TNEV,100,南簡,35,201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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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 年度南簡字第35號
原   告 簡美容
被   告 曹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7 月5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簡易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於民國100 年3 月28日提出之民事補充理由狀內所載「10,000元(退還被告39會次會費)」、「12,000元(章如玉會款)」、「22,000元(章幸枝會款)」係指何意?又被告所參加原告自任會首邀集之合會不能繼續進行之原因為何?原告及已得標會員於該合會不能繼續進行以後,應平均交付於被告及其他未得標會員之會款是否遲延給付?若已遲延給付,遲付之數額是否已達2期之總額?並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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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