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412號
TPBA,99,訴,412,20110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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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新棉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卉溱
上 訴 人 張義明
被 上 訴 人  財政部
代  表 人  李述德(部長)
被 上 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
月2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12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 元。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 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0 年5 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予以補 正,該裁定業於100 年6 月7 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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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棉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