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26號
上 訴 人 中央警察大學
代 表 人 謝秀能(校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李育敏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侯富元間考試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4
月2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212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簡若芸